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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芜湖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
英文名称为:WUHUASSOCIATIONOFWORKSAFETY(英文缩写WAW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芜湖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芜湖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芜湖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会依法接受芜湖市民政局和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或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和党组织活动。
第七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安全生产协会健康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培养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应用研究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发挥参谋作用。
(三)组织专家参与本市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资质认定;参与重大事故技术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专家意见等。
(四)接受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参与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接购买服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评价和推广应用,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六)总结和推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活动。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活动。
(七)组织编辑、出版安全生产方面的刊物、资料、书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担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和承办企、事业单位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理事以上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本地及外地在芜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咨询、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团体、部门。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科研、教学、培训、评价等专家学者;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产事业,在本会的业务、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牌匾或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缴回牌匾或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人事、财务及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会长薪酬标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无严重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名誉会长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单位由副会长单位产生。在会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名誉会长代理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秘书长人选;
(二)免除秘书长职务提议;
(三)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召集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
(七)本会的人员任用、重大经费开支及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有偿性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时间。
名誉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会费每年6月份之前缴纳,6月份以后入会的即时缴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